历史典故 > 严刑峻法

峻:严酷。严酷的刑法。汉.王充《论衡.非韩》:“使法峻,民无奸者;使法不峻,民多为奸。而不言明王之严刑峻法,而云求奸而诛之。”《隋书.炀帝纪论》:“乃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内骚然,无聊生矣。”元.刘时中《端正好.上高监司》套曲:“急宜将法变更,但因循弊若初,严刑峻法休轻恕。”姚雪垠《李自成》二卷三二章:“用严刑峻法和沉重聚敛苦害百姓,所以盗贼一天比一天多。”亦作“隆刑峻法”。《后汉书.梁统传》:“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施行日久,艺一朝所厘。”


并列 严刑,严酷的刑罚;峻法,峻刻无情的法律。严酷的刑法。《汉书·丙吉传》:“后遭条狱之诏,吉扞拒大难,不避~。”卜宪群《廉吏传·搏击豪强的满宠》:“满宠执法虽严,但并不是一个~者,与历史上的所谓酷吏根本不同。”△多用于法律方面。→秋荼密网 ↔破觚为圆。 也作“隆刑峻法”、“严法峻刑”、“严刑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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