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物不得其平则鸣

鸣:鸣叫。这里泛指有所抒发。 事物得不到原有的平静,就要有所抒发。 后多指人的遭遇不平就要发出声音表示不满或反抗。语出唐.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木之无声,风挠之鸣;水之无声,风荡之鸣……金石之无声,或击之鸣。”清.昭槤《啸亭杂录》卷三:“朱白泉观察,原名友挂,今改名朱尔赓额。其与百制府书云:‘抑闻之,物不得其平则鸣,额之所遇,似不可谓得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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