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冤家宜解不宜结

冤家:一作“冤仇”。宜:一作“可”。 谓有仇恨的双方应设法调解消除旧恨,不应继续结仇。 常用作劝解之辞。语出宋.洪迈《夷坚甲志》卷八:“冤可解不可结。汝昔杀我,我今杀汝,汝后世又当杀我,何时可了?可释汝以解之!”明.李贽《焚书.书答.与周友山》:“谚曰:‘冤仇可解不可结’,渠纵不解,我当自有以解之。”《说岳全传》四六回:“岳飞道:‘贤弟不知,他是秦桧差来的,秦桧现掌相位,冤家宜解不宜结。’”鲁迅《彷徨.离婚》:“我想,你们也闹得够了,不是已经有两年多了么?我想冤仇是宜解不宜结的。”茅盾《子夜.一五》:“冤家宜解不宜结,我劝你马马虎虎些。”


主谓指有仇恨的双方最好是解除旧仇,不要纠缠不放继续结仇。《说岳全传》:“岳爷道:‘贤弟不知,他是秦桧差来的。秦桧现掌相位,~!’”△常用作劝解之辞。→解剑拜仇 ↔睚眦必报。也作“冤仇宜解不宜结”、“冤仇可解不可结”、“冤家可解不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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