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重足而立

    重(chóng虫)足而立:两脚叠立,一脚立地,另一脚跟压在立地脚背上。此典指汲黯(àn岸)责说张汤苛法,使人们叠足不敢跨步。比喻人人恐怖,连跨步都不敢;或比喻敢怒而不敢言。汲黯(?——前112年),字长孺。濮阳(今河南濮阳西南)人。他生性孤傲,谈吐直率,汉武帝时任中大夫(掌议论),掌廷争直谏,使汉武帝不快,把他外调东海郡(郡治今山东郯城西北)做太守(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治理地方有成绩,汉武帝又把他调回京都(今陕西西安)为主爵都尉(管列侯封爵事务)列于九卿(高级官员)待遇。那时,张汤刚因改定刑律法令担任廷尉(掌刑狱,最高司法长官),汲黯多次在汉武帝面前质问、指责张汤,说:“您是正卿(廷尉为正九卿之一),往上不能发扬先皇帝之功业,往下不能抑制天下人之邪心。让国家安定人民富足,降低犯罪率使监狱空虚,这两件事没有一样做好。只知陷人于罪,使人受苦来成就办案行事,任意破析解释法律条文来成就事功,竟然把高皇帝(刘邦)所定律令乱改一气做什么?您将因此绝子灭孙啦。”汲黯时常与张汤辩论争议,张汤辩解常在条文上求深,在小节上过细,汲黯亢直峻厉,高谈阔论,不能屈服于张汤,忿怒突发,骂张汤道:“天下人都说刀笔吏(主办文案小官)不可以做公卿大官,果真如此。如果按照张汤苛刻法律行事,将使天下人叠足不敢跨步,眼睛也不敢正看了。”此典又作“侧目而视”。

【出典】:

    《史记》卷120《汲郑列传》3107、3108页:“张汤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黯数质责汤于上前,曰:‘公为正卿(汉以奉常〔太常〕、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理〕、典客〔大行〕、宗正、治粟内史〔大司农〕、少府为正九卿。中尉〔执金吾〕、主爵都尉、内史准照九卿待遇),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líng yǔ灵语,监狱)空虚,二者无一焉。非(罪;陷人于罪)苦(痛苦;使人受苦)就(成就)行(行事;办案),放(放纵;任意)析(破析;解释)就功,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公以此无种(无遗种;灭族)矣。’黯时与汤论议,汤辩常在文深(推究法律条文深刻性)小苛(细微末节),黯伉(伉直)厉(峻厉严肃)守高(掌握最高原则。即高谈阔论)不能屈,忿发骂曰:‘天下谓刀笔吏(古时用笔写字于竹简之上,有错误,用刀削去。刀、笔两种工具连称,有添减从心,舞文弄墨之意)不可以为公卿,果然。必(如果)汤也,令天下重足而立,侧目而视(斜着眼睛偷看,形容不敢正眼看)矣!’”

【例句】:

    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4:“〔秦桧〕钤制中外,胁持荐绅,开告讦之门,兴罗织之狱,士大夫重足而立。” 清·夏敬渠《野叟曝言》42回:“富民重足而立,贫民揭竿而起。”


偏正 叠足站着,不敢迈步。形容极其恐惧。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4:“(秦桧)钤制中外,胁持荐绅,开告讦之门,兴罗织之狱,士大夫~。”△用于心理方面。也作“重足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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