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作法自毙

史记.商君列传》:“……秦孝公卒,太子(名驷,秦惠王,也称秦惠文君)立。公子虔(太子驷的老师,秦国贵族,因太子犯法受刑,与商鞅结下仇恨)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指店主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留客住宿)无验(验,凭证)者坐(株连坐罪)之。’商君喟然叹曰:‘嗟呼,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秦孝公时,商鞅主持变法。孝公死后,有人告发商鞅谋反,秦惠王下令逮捕他。商鞅逃到一处关隘,想找一客店住下,店主人不知是商君,说是按照商君之法,留宿没有凭证的人,店家是要坐罪的。商鞅很感慨地说,为法的弊害竟至如此吗?没办法,他只得逃到魏国去,魏人把他抓住交给了秦国。后被杀,车裂于咸阳。“作法自毙”便是由这段故事引发概括而成。后世常用以比喻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又作“作法自敝”。

文选》卷一〇潘岳(安仁)《西征赋》:“商法焉以得宿,黄犬何可复牵。”宋庄绰《鸡肋编》中:“章谊宜叟侍郎有田在明州,……叹其赋重。从兄彦武在傍曰:‘此作法自弊之过也。’”

鲁迅《教授杂咏》四首之一:“作法不自毙,悠然过四十,何妨赌肥头,抵当辩证法。”


见“作法自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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