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不为已甚

孟子.离娄下》:“孟子曰:‘仲尼不为已甚者。’”朱熹集注:“已,犹太也。杨氏曰:‘言圣所为,本分之外,不加毫末。’”

不为已甚,后常指不做过分的事,适可而止。待人处事,当以中正为宜。

《廿载繁华录》第三六回:“那家人听了,倒道南令本不为已甚,不过大吏过严罢了。”


述宾 已甚,过分。不做过分的事。语出《孟子·离娄下》:“仲尼不为已甚者。”卧龙生《玉剑香车》(下):“司徒森~,见他已经后撤,立即停剑不攻。”△多用于办事适可而止方面。多指对人的批评责备适可而止。→恰到好处 ↔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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