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束矢钧金

源见“讼矢”。指古代民间诉讼按规定缴纳的财物。后借指处理讼事。清 钱谦益《河南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之茂授文林郎制》:“束矢均(钧)金,不改饮冰之操;盘根错节,盖征游刃之能。”


并列 古代民事诉讼按规定缴纳的财物。后借指处理讼事。语本《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从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玄注:“必入矢者,取其者也……古者,一弓百矢,其百个与?”又:“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清·钱谦益《河南开封府太康县知县李元茂授文林郎制》:“~,改饮水之操;盘根错节,益徽游刃之能。”△用于古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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