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刑期无刑

《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谓设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刑的目的。《宋史.刑法志二》:“刑故而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


主谓 使用刑罚,正是期望以后不再使用刑罚。语出《尚书·大禹谟》:“刑期于无刑。”孙中山《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古有明训。”△多用于法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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