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筌相

    筌(quán权):捕鱼用的竹器。此典为陈升之得鱼忘筌之事。陈升之(1011-1079年)宋建州建阳(今属福建)人,初名旭,因避神宗嫌名,遂以字“升之”行世,改字旸权。仁宗景祐进士。历知封州、汉阳军,累迁侍御史知杂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变法,反对的意见充斥朝廷,王安石深为忧虑,就让陈升之帮助他推行新政。陈升之心知不可,却又竭力为王安石办事。先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负责拟定变法措施,帮助推行新法。对于陈升之给予的帮助,王安石十分感激,就让他先于自己为相。但陈升之刚一当上宰相,就请求撤去条例司,还不断与王安石发生磨擦,明显地表现出不与王安石同流。因此,人们讥讽陈升之,称他为“筌相”。后常以此典比喻那些成功之后,就把曾经帮助过他的人丢到脑后的忘恩负义之徒。

【出典】:

    《宋史》卷312《陈升之传》10238页:“升之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王安石用事,患正论盈庭,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为相。甫得志,即求解条例司,又时为小异,阳若不与之同者。世以是讥之,谓之‘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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