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不燃官烛

北堂书钞》卷三十八引吴 谢承后汉书》:“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后用为称颂地方官清廉的典故。北周 庾信《周柱国大将军纥干弘神道碑》:“保定元年,授使持节、都督岷州诸军事、岷州刺史……公不发私书,不燃官烛。兽则相负渡江,虫则相衔出境。”


【典源】 《北堂书钞》 卷三十八引吴·谢承《后汉书》曰:“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

【今译】 后汉时巴祗 (字敬祖) 任扬州刺史,为人清廉,在官时不接妻子到任,用度不超过俸禄。夜间坐在黑暗中与客人交谈,不点官家的蜡烛。

【释义】 后以此典称颂地方官吏清廉从政。

【典形】 不燃官烛、清凝夜烛、巴敬祖清廉。

【示例】

〔不燃官烛〕 北周·庾信《周柱国纥干弘神道碑》:“公不发私书,不燃官烛。兽则相负渡江,虫则相衔出境。”

〔清凝夜烛〕 唐·骆宾王《上兖州刺吏启》:“剖竹垂仁,式歌来暮。清凝夜烛,化警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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