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部 >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輕重十六 輕重丁

  右石璧謀右菁茅謀元材案:本書各篇均無於正文後及標題下另加子目者,獨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現有二子目之例,則下文及《揆度》、《輕重甲》、《乙》與《戊》各篇每段皆應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謂「崢丘之謀」者既與「陰里之謀」及「菁茅之謀」敘例全同,即應取得同有子目之資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證此二子目決非原書所本有。乃後之讀者見《管子》其他各篇,如《經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馬》、《七法》、《幼官圖》及《雜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實則《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書人之意,亦極可疑。觀《群書治要》所引《牧民篇》即無子目,與今本異,即其證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亦可以說是每段一「謀」。段與段間皆無聯系,與《輕重甲、乙》等篇體例全同。

  桓公曰:「寡人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一〕不足,為此有數乎?」

  管子對曰:「請以令城陰里〔二〕,使其牆三重而門九襲〔三〕。因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四〕,尺者萬泉〔五〕,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六〕。」

  璧之數已具〔七〕,管子西見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諸侯而朝先王之廟,觀於周室〔八〕。請以令使天下諸侯朝先王之廟,觀於周室者,不得不以彤弓石璧〔九〕。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

  天子許之曰:「諾。」

  號O於天下。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一0〕輸齊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財物流而之齊,故國八歲而無籍。陰里之謀也。

  右石璧謀。

  〔一〕元材案:賀獻,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尹注云:「城者,築城也。陰里,齊地也。」張佩綸云:「陰里即《水經。淄水注》「又東北逕蕩陰里西」之蕩陰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託之詞,不必實有其地。張說太泥。

  〔三〕尹注云:「襲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築城。」

  〔四〕尹注云:「刻石,刻其●石。」元材案:「刻其●石」,當作「刻其菑石」,說已詳《輕重甲篇》。

  〔五〕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見,「錢」字只一見。其中除了「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輸齊」及「謹守泉布之謝物」兩「泉」字當為「泉」字之誤外,其餘八「泉」字則皆作「錢」字講。《周禮。地官。泉府。疏》:「泉與錢,今古異名」是也。謂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尹注云:「好倍肉曰瑗。」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國有大事,執以為瑞信之物,亦謂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爾雅》:「好倍肉謂之瑗。」言孔大於邊也。中,直也。謂一圭之價直四千錢,一瑗之價直五百錢也。

  〔七〕元材案:璧之數,指上述五種之璧每種各若干之總數。  〔八〕安井衡云:「「觀」疑當為「覲」。」元材案:「觀於周室」是漢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陽時詔封周子南君詔中語(見《漢書。武紀》),不當改字。

  〔九〕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齊之所出。蓋不可獨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猶藏其機。」張佩綸云:「彤弓當作彫弓。《荀子。大略篇》云:「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黑弓,禮也。」《公羊定四年傳》何注:「禮,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據此則彤弓當作彫弓。形近而訛。」元材案:此言諸侯朝周時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為是。  〔一0〕王念孫云:「「泉」當為「帛」。下文亦云:「有五穀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說是也。《史記。貨殖傳》云:「齊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綵布帛魚鹽。」亦以「布帛」「文綵」連言。采、綵古通。

  桓公曰:「天子之養不足,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一〕,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江淮之間有一茅而三脊,母至其本〔二〕,名之曰菁茅〔三〕。請使天子之吏環封而守之。夫天子則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號令天下諸侯曰:「諸〔四〕從天子封於太山,禪於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為禪籍〔五〕。不如令者不得從。」」

  天子下〔六〕諸侯載其黃金,爭秩〔七〕而走。江淮之菁茅坐長而十倍,其賈一束而百金。故天子三日即位,天下之金四流而歸周若流水。故周天子七年不求賀獻者,菁茅之謀也。

  右菁茅謀。〔八〕〔一〕張佩綸云:「「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當作「號令賦於天下諸侯則不信」。」元材案:此謂號令賦於天下,則不為諸侯所信,猶言諸侯不肯服從也。張說非。

  〔二〕俞樾云:「「母」當作「毌」,古貫字。貫者通也。謂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誤。俞說得之。

  〔三〕元材案:《漢書。王莽傳》「陳菁茅四色之土,欽告於岱宗泰社」,顏師古注云:「《尚書。禹貢》:「苞匭菁茅。」儒者以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為一物,則是謂善茅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間一茅三脊,所以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獨以「江淮間一茅三脊」與「菁茅」合而為一,與王莽所云相同。

  〔四〕許維遹云:「諸,猶凡也。」元材案:「封於太山,禪於梁父」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五〕王念孫云:「「禪」字涉上「禪於梁父」而衍。「籍」當為「藉」。藉,薦也。《史記。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為藉也。」是其證。」元材案:為禪而藉,故謂之禪藉。《封禪書》又云:「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藉。」神藉即禪藉也。禪字不衍。王說非。

  〔六〕豬飼彥博云:「「下」上脫「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從」為句,「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張佩綸說同豬飼。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絕句,並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廟」。以彼例此,當以王說為是。  〔七〕許維遹云:「「秩」疑當作「軼」。「軼」與「轍」通。」于省吾云:「按「秩」應讀作「程」。秩、程一聲之轉。程謂驛程。爭程而走,猶言競程而走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亦有「提衡爭秩」之語。從兩處上下文詳繹之,秩仍當作秩。秩即次序。爭秩,猶言爭先恐後。于、許說皆非。

  〔八〕元材案:以上二謀,似皆以漢武帝一代時事為背景者。》史記。平準書》武帝元狩四年,「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贍用,而摧抑浮淫并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姦或盜摩錢裏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廟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為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撰,直三千。二曰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又曰:「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問(顏)異。異曰:「今王侯朝貨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悅。」又《梁孝王世家》褚先生云:「諸侯王朝見天子,漢法:凡當四見。始到,入小見。到四月朔旦,奉皮幣薦璧玉,賀正月,法見。後三日,為王置酒,賜金錢財物。後二日,復入小見,辭去。留長安不過二十日。」所謂漢法,應即張湯施行白鹿皮幣政策以後之法。試就以上所述比而觀之。所謂「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非即「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之意耶?所謂「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瑗中五百」,非即「白金三品,重八兩者直三千,差小者直五百,復小者直三百」之意耶?至「觀於周室」一語,則與《漢書。武紀》所載漢武帝元鼎四年洛陽詔文全同,其抄襲之跡,益為顯明。此石璧謀之所自昉也。又據《史記。封禪書》,自古封禪之主,雖云有七十二君,而其有事實可考者,僅有秦始皇與漢武帝二人。而始皇之上太山,中阪,遇暴風雨未得上。故漢丁公云:「始皇帝不得上封。」然則實得上封者,武帝一人而已。故有司曰:「陛下建漢家封禪。」司馬遷亦曰:「今天子建漢家封禪,五年一修封。」明其為武帝所初創,非古已有之也。且始皇時,諸齊魯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議封禪各乖異,難施用。漢武帝時,諸儒及方士言封禪亦人人殊,不經,難施行。然則封禪之事,於古無徵明矣。又始皇封禪,席用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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