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部 >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輕重六 國蓄

  元材案:本書凡十九篇,亡三篇,實存十六篇。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為問答體,獨本篇及《輕重己篇》不用問答體。此可注意者一也。又其他各篇皆用具體寫法,本篇及《輕重己篇》獨用抽象寫法。即前者多以具體故事(雖是假託之詞)為敘述之對象,後者則以一般原理原則為敘述之對象。此可注意者二也。又其他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與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異。如本篇「國有十年之蓄」一段見於《輕重乙篇》,「凡將為國,不通於輕重」一段見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一段均見於《輕重甲篇》,「使萬室之都必有萬鍾之藏」一段見於《山權數篇》,「穀貴則萬物必賤」一段分見於《乘馬數》、《山至數》及《輕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廡籍」一段,分見於《海王》及《輕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見於《地數》、《揆度》及《輕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見於《揆度》及《輕重甲》等篇,皆其例也。此外本篇中所有單詞獨句及各種特別術語散在其他諸篇者,幾於無處無之。此可注意者三也。又《漢書。食貨志》記管子輕重之法,而所引用則僅為本篇之文。《通典。食貨》八記錢幣,《食貨》十二記輕重,其關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採錄。此可注意者四也。關於此種現象,何如璋曾解釋云:「舊本《輕重》共十九篇,亡三篇。其《國蓄》一篇管子所自著。《臣乘馬》、《乘馬數》、《事語》、《海王》、《山國軌》、《山權?》、《山至數》七篇則齊史之文,與《國蓄篇》互相發明。其《地數》、《揆度》、《國准》、《輕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齊東野人之語。間有詞義不謬者,當是前七篇錯卷,作偽者故意雜亂以混其真。卷末《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不審,誤攙入者耳。」(何如璋《管子析疑。總論》,見溫廷敬編印《茶陽三家文鈔》上冊《何少詹文抄》卷一。)又釋《輕重甲篇》云:「輕重各篇惟《國蓄》是管子經言。其《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自此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文非一手,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此其所論何者為管子自著,何者為齊史之文,何者為齊東野人之語,既無具體證明,實不足據。但其以《國蓄》為管子經言,《巨乘馬》以下十一篇則齊史記述之作,皆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自《輕重甲篇》以至終篇,乃後人所附益,大都假為問答以訓釋《國蓄》輕重之義,則正可一語道破本篇與其他輕重諸篇間之相互關係。竊意本篇乃全書之理論綱領。其他諸篇所提出之種種具體問題及其討論與解決問題之種種方法,或則就此綱領中之原理原則加以補充發揮,或則提出與綱領相反之意見,或則將此綱領中之特別術語加以解釋,何氏所謂「與《國蓄篇》互相發明」者,信不誣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為十段,茲分別說明於後:

  第一段,從「國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盡也」,論貨幣與五穀均應由國家獨占其最大部分及運用貨幣控制五穀,即「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術。

  第二段,從「夫民者信親而死利」至「故天下樂從也」,論政府辦理財政,應以「但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為最高原則,即是說財政榨取應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覺察之基礎上。如此方能使人民樂於從命。

  第三段,從「利出於一孔者」至「親君若父母」,論國家專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從「凡將為國」至「惡能以為治乎」,論通於輕重及調通民利之重要。又分五小段:(1)「凡將為國」等五句總冒。(2)「是故萬乘之國」八句,論為國者失其利權,則豪商大賈將竊而據之,必釀成「臣不盡忠,士不盡死」之不良後果。(3)「歲有凶穰」至「貧富之不齊也」,申言利不在國,則在於商。上失輕重之權,下據并兼之勢,將使富者益富,貧者益貧,雖有法令無所用之。(4)「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論民有飢餓由於穀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5)「然則人君」,至「惡能以為治乎」,申論不通於輕重不能為治,反語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從「歲適美」至「財之●可得而平也」,論人民有餘則輕,不足則重。政府應採取賤買貴賣之策以平其價而收其利。

  第六段,從「凡輕重之大利」至「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論政府應分區設立平准基金。在春夏生產季節發放農貸。到秋收後按市價折收實物──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斂秋實──以期收到「民無廢事」(使生產者維持其再生產)與「國無失利」(使政府獨占高利貸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從「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論五穀與萬物之價互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術。又分四小段:(1)「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至「而國利歸於君」,論政府當利用穀與萬物互為反比例的關係,進行輕重之筴,以期無籍而贍國。(2)「夫以室廡籍」至「遍行而不盡也」,承「萬民無籍」句言。(3)從「故天子籍於幣」至「千人得餘」,承「國利歸於君」言,論穀專賣利益之大。(4)從「夫物多則賤」至「而君得其利」,論多寡羨不足與物價貴賤之關係及政府運用輕重之筴以調貴賤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從「前有萬乘之國」至「然後萬乘可資也」,論運用輕重之筴應因國勢而不同。

  第九段,從「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論貨幣之作用在於「以守財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後一段,論國家號令可以引起物價之變動,因而主張「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即通過號令改變商品之輕重關係,人為地造成物價之劇烈波動,大作其投機生意以獲取最大之利潤。  國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也。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業交接於君上也〔二〕。故人君挾其食,守其用,據有餘而制不足〔三〕,故民無不累於上也〔四〕。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五〕。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六〕。故善者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盡也〔八〕。

  〔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事語篇》及《輕重乙篇》,解已見《事語篇》。此句上,《通典。食貨》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三句。並有尹注云:「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為君。」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積常餘十年。」今本皆脫,宜據補。又案「夫富能奪」三句,又見《揆度篇》,但無尹注。  〔二〕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見《輕重乙篇》。惟《乙篇》「年」作「歲」。「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技能」作「事業」。「金」作「財」。「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君上」作「上者」。而意義則同。「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祿」,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與下文一例,當從之。「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誤。「食」指五穀食米。「用」指黃金刀幣。「技」即《山權數篇》「有官五技」之技。「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數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為司馬,能治田土,能為官」、《國准篇》「官能以備物」之能。技能連用,蓋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見《山權數》)、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長者而言。事業即職業。祿即俸祿。交接猶云交換。

  〔三〕元材案:挾者持也,即守之義。據亦守也。制謂控制。「有餘」承上「國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據有餘而制不足」,謂政府以其有餘之糧食與貨幣,控制糧食貨幣不足之人民,使其聽命於政府,為政府所使用也。《鹽鐵論。錯幣篇》云:「故人主積其食,守其用,制其有餘,調其不足。」文義與此稍異。此因「國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餘在政府手中,故謂之「挾」。彼則「物有所并,穀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餘在富商蓄賈手中,故應制而調之也。

  〔四〕王念孫云:「《通典。食貨》十二引此,「累」作「繫」。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無不繫於號令。」今本「繫」作「累」,又全脫尹注。」于省吾云:「按類書每臆改古籍,不可為據。累本有繫義,不必改為繫。《禮記。儒行》「不累長上」,注:「累猶繫也。」下云:「列陳繫累獲虜」,繫累連語,累亦繫也。」元材案:于說是也。此「累」字與《輕重乙篇》「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之「虜」字及《輕重甲篇》「然則是大臣執於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之「執」字,乃本書作者特用術語。累即下文「繫累」及《孟子。梁惠王篇》「繫累其妻子」之累。虜即下文「獲虜」及《漢書。樊噲傳。注》「生得曰虜」之虜。執即《周書》「予其執拘以歸於周」之執。均當作俘虜講。此蓋言人民之所以願意竭盡其技能,努力於事業者,徒以糧食與貨幣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則無之。故不得不以此作為交換條件,以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糧食及貨幣之惟一手段。故著者認為只要政府能將大量之糧食及貨幣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為富商蓄賈所挾所守,經常保持政府有餘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狀態,則據有餘而制不足,人民雖欲不為我使,不為我用,亦不可得矣。《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義與此合。  〔五〕元材案:此二語又分見於《山權數》、《揆度》、及《輕重乙》等篇。惟「五穀食米」,《山權數篇》作「穀」,《揆度篇》作「五穀」,《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字句各有異同。郭沫若謂「食」當為「粟」者非。司命,星名。《史記。天官書》:「文昌六星,四曰司命。」《楚辭。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輔天行化,誅惡護善也。」此謂五穀食米者人得之則生,失之則死,生死之權全繫於五穀食米之有無,故喻之為司命。言其所關甚大,猶今人之言生命線矣。

  〔六〕元材案:通施即通貨。《輕重乙篇》云:「黃金刀布者,民之通貨也。」可證。此亦漢人通用術語。《鹽鐵論。錯幣篇》大夫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文學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澤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謂之「通施」者:《詩。周南》「施於中穀」,傳云:「施,移也。」言得此則有無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故《輕重甲篇》逕作「通移」。本書作者認為貨幣之職能不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亦即貨物流通以全社會範圍看來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而此種渠道必須通過貨幣始能體現。離開渠道,貨物流通便無法進行。馬克思所謂「貯藏貨幣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的引水渠與泄水溝」(見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頁)者也。《揆度篇》云:「刀布者溝瀆也。」義與此同。

  〔七〕元材案:「執」即掌握。御即控制。「執其通施」猶言「守其用」。「御其司命」猶言「挾其食」。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謂政府應將貨幣之鑄造及發行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然後以所鑄造及發行之貨幣,運用賤買貴賣之輕重筴收購大量之糧食而獨占之。《山權數篇》所謂:「梁山之陽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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