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部 > 金門志 > 卷三

  賦稅考

  國家深仁厚澤,無遠弗屆;海澨山陬,沐膏浴澤者垂二百年。偶值水旱偏災,則恩詔時頒,議蠲、議賑,未嘗以僻在海隅,付諸度外。良有司奉揚聖化,撫字心勞,浯之人馨香祀之。間有不念民瘼者,或蠲後重征、或稅餘加耗,而奸胥蠹役之中飽,毫無忌憚者,益可知矣。夫金門瘠地,僅種雜糧;漁鹽之末利,或藉以代耕。苟加派、加抽新章疊出,所獲遂難供稅,安望仰事俯畜哉!茲遠考舊乘,參之先正論列及近日額徵,自戶口、田賦以至鹽、漁、船政等課寥寥此數,為賦稅考,俾父母斯民者覽焉。

  戶口

  賦稅

  經費

  鹽法

  漁課

  船政

  ·戶口

  乾隆六年編審:金門三百五十七丁口(「縣志」)

  金門人戶丁口: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四分。民戶男子成丁六十八丁七分,每丁徵銀不等,共徵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九釐一毫有奇;鹽戶男子成丁四百九十七丁七分,每丁徵銀四分九毫九絲零,共徵銀二十兩四錢三毫有奇;食鹽課五百九十口,每口徵銀一分六釐三毫二絲零,共徵銀九兩六錢三分零五釐有奇。通共丁口徵銀五十二兩六錢一分二釐三毫有奇。

  滋生人戶丁口:一千五百九十一丁口。民戶男子成丁三百五十四丁,除補額二十丁外,增益三百三十四丁;鹽戶男子成丁六百七十一丁,除補額四十七丁外,增益六百二十四丁;食鹽課五百六十六口,除補額一百二十二口外,增益四百四十四口。共補額一百八十九丁口,實增益一千四百二丁口。欽遵恩詔,永不加賦(以上乾隆間「府志」)。

  劉浦保十一鄉,六百零三戶;男二千一百一十五丁,女一千二百四十三口。

  陽田保十三鄉,八百一十七戶;男二千六百七十丁,女一千七百八十七口。

  汶沙保十二鄉,七百二十一戶;男二千二百八十八丁,女一千四百八十二口。

  倉湖保四十三鄉,一千二百十二戶;男四千五百五十丁,女二千八百八十口。

  瓊山保八鄉,八百零四戶;男二千七百七十五丁,女一千五百三十八口。

  後浦保二十七鄉,二千八百四十九戶(內後浦一千九百三十三戶);男五千八百六十二丁,女三千五百十三口。

  古賢保十五鄉,一千三百八十三戶;男三千四百七十四丁,女二千二百八十六口。

  古湖保十四鄉,一千四百四十三戶;男四千三百十六丁,女二千二百五十一口。

  烈嶼保三十三鄉,一千二百三十三戶;男四千九百二十五丁,女三千一百零八口。

  小嶝保一百二十二戶;男三百六十九丁,女二百五十三口。

  ——通共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六戶;男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丁,女二萬二千五百五十口。

  陳坑澳漁船一百九十八戶,舵水五百丁。

  大小嶝漁船三十五戶,舵水八十丁(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賦稅

  宋初,島居始輸納戶鈔。咸淳間,復稅弓丈量田畝。除在官田地依舊外,以弓六尺為步,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受米五升;中田米三升,下田米二升,為調軍徵給。至元,始建場征鹽。業漁者,釣、網、梁、笱各徵課有差,稅納於河泊官;其作巨艦行販者,稅納於市泊官。洪武三年,民戶、田丁、鹽課,照依元時徵收。四年,差勘田畝,亦以六尺長弓為一步。浯田下下水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磽确田三百六十步為一畝,腴美園地照磽田畝步,沙礫瘠地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俱一例陞稅。每畝科米五升、耗米三合五勺,附貯近倉,有官米、民米、鹽米、漁課米之名(「滄浯瑣錄」)。

  國朝原設金門通判(時通判尚未移馬巷),分徵秋米一十二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零,解縣存倉。

  分徵丁口銀五十二兩五錢八分七釐八毫零。不派本色米鹽戶,徵科增十分差一,田一百七十四頃六畝四分二釐五毫,每畝徵銀五分二毫零,應徵銀八百七十三兩九錢七分四釐二毫;續報康熙四十五年起科不派米鹽戶田一十七畝一分有奇,每畝徵銀五分二毫零,應徵銀八錢六分七毫有奇;徵科增浮糧米田六十畝八分有奇,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應徵銀三兩二分八釐六毫零。共分管官民鹽地一百七十七頃(「縣志」作七十六頃)七十三畝(「縣志」作八十一畝九分九釐四毫零),合共徵銀九百七十一兩零二分七釐四毫零。勻徵匠班銀一錢五分六釐二毫零。附徵雜項渡稅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五釐零、漁課銀一百兩正。通共正、附徵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五錢四分六釐四毫有奇,年應解司投納(以上乾隆間「府、縣志」)。

  復設金門縣丞,分管正徵地丁銀一千零二十三兩七錢七分一釐四毫有奇,秋米一十二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附徵漁課銀一百兩,渡稅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五釐,鹽折銀一百四十兩六錢七分五釐,河工銀四兩六錢四分二釐,普育銀一兩四錢零六釐(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稅契銀,隨時增減,年無定額;當稅銀(每間徵銀五兩),隨時增減,年無定額。

  ·經費

  縣丞俸銀四十兩(外勻閏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零,順治十六年奉裁)、養廉銀二十二兩一錢八分四釐三毫(書手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康熙元年奉裁)。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管倉副使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外勻閏銀一兩五分六毫零,書手一名、皂隸二名共工食銀一十八兩六錢,俱順治十六年奉裁)。官澳舖司兵二名,工食並帶徵共銀八兩二錢六釐零;平林舖司兵二名,工食並帶徵共銀七兩四錢四分;金門北門舖司兵二名,工食並帶徵共銀六兩二錢四分(以上乾隆間「縣志」)。

  明設金門倉大使一員、攢典一人,管收支米二千四百五十石。額編斗級三名、應役二名,其一名扣銀充兵餉(「滄海紀遺」)。

  ·鹽法

  金之建場征鹽也,自元大德元年始。場轄十埕,埕分上下:上埕曰永安、官鎮、田墩、沙尾、浦頭,下埕曰斗門、南垵、保林、東沙、烈嶼。設司令、司丞、頭目、管勾史、司目,編民丁充灶戶,以十丁為綱,共一灶,歲給工鈔煎鹽,每丁日辦鹽三升。官起囤倉廒,分召商運,仍任達魯花亦董其事,歲收鹽課。每埕選大鹽戶一人為百夫長,一人為總催、一人為秤子,收支出納。後為丁夫、灶戶上言島上艱苦狀,達魯花赤議准:令將崩塌通潮及拋荒埭田,砌小石為鹽埕,日晒鹵水,結成白粒,召商販運,以為定例。

  洪武二年,鹽課照元徵催,惟設鹽司總場百夫長一名管辦。八年,停罷。嗣又重行開榷,不設司令、丞諸名目,乃除授副使攢吏,每年編排:總催二戶、秤子一戶、團長不等,十年一次輪流收支。遞年給與鹽課戶工本每引四百升,給鈔若干。除納稅糧外,凡雜役盡行蠲免。永樂後,鹽籍里甲悉赴有司聽勾攝,疲於奔命。其倉廒,又令總、秤人役自備木石架刱。坐是隔涉海道,風濤時作,商販弗到。正統間,倉廒圯壞,運司因奏將鹽額本色停罷,行折米法。當年總、秤收交附近金門倉,為軍備支用,民困始甦。景泰以後,一例鹽課折納本色,有司又編入均徭。成化間,大戶張益冑率姪大翊赴京陳狀,詔准寬免。宣德以來,頻年風雨,洪潦橫流,坵埕崩傾、田地衝壓,堪晒、種者十無一、二;乃聚有鹽之戶及當該催課人役,私整鹽坵晒曝。法,用竹木造鑿作格,四方縱橫,七口為一口,分作十二坎。每一口歲取銀二分,主頭科收。每一埕,一年多有十五、六兩;貧寒之家乏於所科,即請場官親詣逼納。此則一場十埕,歲辦不啻五百金。官吏當該鹽頭所得,私比於正課;中引鹽客納官之利,半於輸價。彼鹽丁小戶,其何堪此疲困哉(「滄浯瑣錄」)?

  海濱之地,每鹽丁一丁,歲辦一千四百三十八斤一十四兩;每田糧一石,歲辦鹽一千斤,秤貯官倉,以時開支。此洪武初年之法也。後因其鎔洩虧蝕,賠累日甚,將額鹽每引四百斤折米一斗;每米一石折銀五錢,加以三分之耗,納官給餉,免其上鹽。又將鹽折米,每丁分受三斗六升,田糧每石科受二斗五升;其原額之不敷者,將上都糧補撥足數。此正統九年之法也。

  邇年以來,上都之米與受鹽之米,有編差與不編差之異,而紛紛之議起焉。夫浯洲三都,其中為太武山,十八都在太武之東、十九都在太武之南,濱海皆為溶沙,絕無生鹽之地;至十七都在太武山之西,出鹽之地亦只居其半。以無鹽之地而令歲納鹽課之銀,當耶?否耶?蓋立法之初,有司不親至其地核實以聞,故使三都之民,永坐此累。而十八都其苦尤甚。蓋此都飛沙積壓,無寸尺之地者十有七、八;生計所賴,惟在於魚。值隆冬大寒、凍脂裂膚之會,一聞潮生,亦必沒脛荷舟入水以往;萬一■〈風貝〉風時發,怒濤激烈,則群舟之飛揚僅同飄葉,性命覆滅於倏忽而莫知所之矣。在位者所宜留念也(「滄海遺紀」)。

  自上都糧戶撥補湊足受鹽之額,其後上都糧戶與浯洲鹽戶多置田產,通不拘原額,但收米入戶,不論民、灶,概論受鹽。以致民差偏累,官司互執己見,裒益失平,釐革無漸。已經會議查出,浯洲場實受鹽丁二千四百八十五丁、田地山蕩四百七十一頃六十一畝八分八釐一毫外,詭寄丁口並過額田產撥出編差者陳阿洪等二十六戶,共計田八十三頃六十五畝六分九釐,造冊在卷;弊亦稍消。然田畝之授受無已,苟民、灶不為之判,則將來之受鹽者曷勝其查理哉!

  議者謂宜盡奪上都撥補之籍,嚴立民、灶不許過割之條,而弊源可塞。此一勞永逸之圖也。其一條鞭差稅法,行鹽丁十分差一米鹽,除一例納稅外,浯洲鹽米十分差一、上都鹽米免七差三各編差每石差稅,上都銀七錢六分二釐二毫零、浯洲六錢六釐四毫零,優免者各五錢二分八釐六毫(隆慶間「縣志」)。

  浯洲場鹽課銀七百四十八兩八錢四分五釐七毫,坵盤稅銀八十六兩四分六釐七毫,鹽船稅銀一百二十兩(萬曆間「府志」)。

  浯洲場鹽課司,在縣東南浯洲東埔石鼓山下。元至正十六年,置管勾司。至大二年,改為司令司。洪武元年,改為踏石司。二十五年,改為鹽課司。嘉靖間,司舍頹廢,汰革。

  夫浯、烈皆海中地,飛沙走石,耕種不足糊口;惟於海濱積沙潮到之處,砌石為坵,以晒鹽營生,故鹽直最賤。遇久雨,或終月不能晒鹽。洪武間,設司徵榷。二嶼民既當九圖里甲,又編為永安、官鎮、田墩、沙美、浦頭、斗門、南埕、寶林、東沙、烈嶼十埕;立永安,官澳、田墩、沙美、浦頭、李保、南埕、古寧、寶林、東沙、方山、斗門、烈嶼、南北十四倉,共辦鹽一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引三百六十一斤(每引鹽四百斤)。埕又編為十甲,類多消蝕賠累,奏奉准免雜差並起解人犯三分折一,在都隅者一例科派。後因本場阻海,畦丁逃亡,鹽課失額,姑將上都犯徒之家免罪充補。至正統八年,運司奏准:每引折米一斗,共米一千四百九十六石九升三勺;又將折米查照鹽戶丁產每丁分受三斗六升、每田米一石科受二斗五升,徵納金門倉。又因浯洲丁糧不敷分受,將上都糧戶撥補湊足受鹽之額。後鹽民苦於搬運,相率控訴,優免雜派差役。成化八年,本縣誤將弓箭緞匹並雜泛混派,有李宏謙、張益冑奏准照例優免;而太監張敏者,青嶼人也,復奏准優免。鹽戶稍得蘇息矣。正德八年,本縣將鹽米抽編驛傳差役。嘉靖九年,又該聽選官陳文奏准:將鹽米每石折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共銀七百四十八兩,徵解府庫,支絡金門所官軍俸糧。至萬曆三年,議設南路鹽運分司;將晒鹽坵盤分則清丈,每方一丈,上則六釐、中則五釐、下則四釐,共徵稅銀八十六兩。而晒出鹽斤,召商領引,許行漳、泉二府,上到新橋、下至柳營江。行之三年,而稅微薄,商民不便;後議罷引,將灶民充商,自晒自賣,而徵稅於鹽船。萬曆七年,兩院議將本場各澳鹽船丈量長闊,赴海防廳編號。載鹽百石者稅銀一錢五分,共船稅銀一百二十兩,與坵盤稅俱解布政司。鹽船另有稅引煩費,不得混在商、漁、渡船科餉之數(萬曆間「縣志」)。

  附錄

  附錄

  下四場惠、潯、浯、■〈氵丙〉鹽引,與上四場不同。下四場產鹽區多,而行鹽地狹,食鹽人寡,鹽價視東西路賤數倍。鹽賤則不售,地狹人寡則利輕而商不集。於是積鹽難掣,而看守消蝕賠貱之累,鹽丁受其病;官吏衙卒供億羅織之害,地方又均受其擾。於是正統十三年,改本為折;開曠蕩之恩,行斬截之法:出引以存餼羊,而派銀以省中納。派銀者,課銀不出海水而出田畝也。凡鹽籍之戶,免其輸鹽於官,官不召商、商不受鹽,但將鹽戶所輸,抵足引額之銀而止。鹽區有稅、鹽船有稅,稍以佐其不足。而此外民之晒鹽、商之貿鹽,俱聽自便。其引銀視上四場獨少,固緣鹽賤,亦以辦引銀之家非積鹽之家,不輸鹽於官而歲歲輸課,故從其省耳。蓋上場給引即給鹽,受有鹽之引,故每引納銀二錢五分,而不為多;下場有空引而無實鹽,配無鹽之引,故每引納銀五分而不為寡。因地制宜,所以課不虧而民安其業也。今則無分上、下場,概加為二錢五分,非加之海水而仍加之田畝,民何以堪?

  又浯洲民應納糧差條編銀,戶有當年、甲有甲首、里有裏長矣。而此鹽銀一項,見年、里長外,另設總催一名,隸於鹽場官;借端鑿竇,民為瘡痏,殆若再賦也。莫若歸徵收於本縣,革去總收,即令現年里甲帶催;收納完日,縣解銀海防館充餉如法。縣父母筦全邑催科,何難千餘金課鹽乎?

  掘社伐樹,孤鼠蕩然,可以還膏脂於閭閻;且裁去吏卒之費,可以助餉於公帑:此兩利之道也。謹議。(蔡復一「與兩臺言鹽課議」)。

  潯渼、■〈氵丙〉洲、浯洲、惠安四場鹽戶,其丁米折課有定額,而與民異;其田產之差稅無定額,而與民同,特差稍輕耳。乃里、甲十年一編,鹽既與民同;而總催十年一編,又民戶之所無。是民籍役一,而鹽籍役兩也。即以浯洲一場而論,歲課不過七百十八兩耳。萬曆初,復益以坵、船稅二百有奇,而且贅之以場官、重之以總催,其為分例雜費已煩亢不可堪;後又督以海防,真不啻九羊而十牧之矣。今坵、船二稅既責邑令追解,何難並歸徵課;則裁革官場之疏,不可不早題。即奉檄至者,或留司別委、或送部改銓可也(蔡獻臣「下四場裁鹽場官議」)。

  國朝額設浯洲場鹽課。浯洲鹽坵稅銀,舊制:府額縣徵坵船稅銀二百一十四兩三分九釐六毫一絲五忽(「府志」作二百一十二兩四錢零八釐七毫有奇)。二十二年,總督姚啟聖,因平台題請每坵加增稅銀一錢,共六百零七兩五錢七分三釐。五十二年,知縣朱奇珍編審,諭鹽米一項,除舊丁口外,奉藩司加增五丁。查鹽米原屬鹽籍,產業在金門一帶飛沙走石之地,業甚不堪。又有配丁、鹽灶以及鹽折、鹽米等項,一業四賦,故舊例鹽丁一丁只徵銀四分九毫九絲六忽三微四纖,而縣內地奸豪利例輕竄入鹽籍,使民米獨受苦累。今為清出米歸民籍,照民丁口起科;鹽米歸鹽籍;照鹽丁口起科,庶民米不雜。查通邑鹽米二千四百五十六石四斗二升六合九勺,每鹽米一石帶鹽丁口銀三分五釐一毫一絲五忽五微四纖九沙一塵二埃二渺六漠;其官米一項,每三石折為一石,在民、鹽等戶內照例帶徵丁口銀,永為定例。因清革金沙鎮鹽渡雜派陋規,令民勒石永禁(康熙間「縣志」)。

  坐配浯洲鹽場三萬三千二百擔。乾隆三十年二月間奉文飭行,將同邑原配浯鹽額內撥出鹽一萬七千擔,改給龍溪、南靖、龍岩三幫商運。乾隆三十二年間,知縣吳鏞通詳請復舊額;奉憲議准:撥還浯洲場鹽一萬擔。今坐配浯洲場鹽二萬六千二百擔,每擔徵收正課錢一百五十文,折銀一錢五分;鹽本、運費等錢一百四十五文,就於正課項下開銷。銀解赴鹽道衙門交納,其應銷鹽觔赴該場配裝運銷(乾隆間「縣志」)。

  浯洲場總理場官一員,管轄沙尾、永安、浦頭、南埕、寶林、官鎮、田墩、烈嶼等八埕。團長二十二名、團甲八十二名、晒丁八百二十一名。坵盤五千四百一十一坎,漏井八千八百九十八口。產鹽每年定額一十四萬擔,內沙、永等埕產鹽二十一萬擔、烈嶼埕另外委員管理(嘉慶七年改歸浯洲場兼管)定額產鹽三萬擔,二共一十四萬擔。同安官運定額鹽三萬三千二百擔,平和商運定額鹽三千擔,溪靖商運定額四萬四千擔,岩平商運定額三萬二千擔,長泰商運定額八千八百擔,海澄商運定額二千六百擔(乾隆間「府、縣志」)。

  大嶝小埕額設埕辦一名、巡丁一名,每名月給工食銀一兩,晒丁二十二名。坵盤六十七坎。

  額定鹽課章程

  浯洲場仍舊管轄八埕(大嶝歸祥豐場)。

  團長八名,坵盤一千二百一十坎、漏井七百一十六口。晒丁二百零六名。

  年定產額鹽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七擔五十斤。

  坐配龍溪九千擔,海澄二千二百擔,長泰三千擔,平和一千五百擔,南靖三千擔,同安三千七百擔,漳平二千二百擔,寧洋二千六百擔(以上道光十二年冊檔)。

  ·漁課

  後山、山後、青嶼、官澳、西黃、浦頭澳漁戶十三,米十八石九升;峰上澳漁戶十一,米十三石四斗;料羅澳漁戶十,米十九石二斗;新頭、浦前、平林、陳坑,後沙澳漁戶十一,米二十一石六斗二升;十九都一東沙澳漁戶二,米十八石三斗七升;十九都三東沙澳漁戶八,米二十三石四斗七升;烈嶼澳漁戶十八,米十五石七升;大小嶝合白石頭澳漁戶十九,米十石七升。

  明同安三十六澳,舊例漁課米每一石,半納本色上倉;半納折色,該銀三錢五分。宏治七年,巡按吳一貫奏准不分本、折,通徵銀三錢五分。今米無徵輸,加增漁稅、俸鈔漁課銀。康熙二十二年起科,合通縣為十二澳,漁船戶徵輸加增漁稅銀一百六十一兩六錢、俸鈔漁課銀二百八十八兩四錢一釐九毫有奇(康熙間「縣志」)。

  ·船政

  大小嶝澳,離縣水程二十五里,系金門左營管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小艇,俱領照牌。有撥歸金門縣丞徵稅,亦有在縣徵稅。

  金門陳坑澳,離縣城水程三十里、陸路七十里,系金門右營管轄。設澳甲一名,稽查船隻。澳內有「盛」字商船、渡船、小艇,俱領照牌。有撥歸金門縣丞徵稅,亦有在縣徵稅(乾隆間「縣志」)。

  金門渡船及商、漁小船,系由馬港廳通判給領照牌。其出入口則由鎦五店海關報驗徵稅,而以金門縣丞暨協鎮中軍派口胥盤驗,商旅便之。自道光末年,鎦五店海關派丁分駐金門後浦,稽查更為嚴密。近復另設海防局委員給領旗照,商船出入口費頭緒更多;而廈門大關哨船復時時邏視,勒令賈舶歸入正口。但金門不產米榖,恃外來船隻之接濟;民食艱難,至是彌甚。似宜酌立章程,以甦商民之交困也。


每日一字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