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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王朝的开国皇帝有时被形容成一个平庸之君和一个勉为其难的政务家,把他说成很喜欢畋猎游乐,而不屑做令人厌烦的日常行政工作的人。像他那个阶层的大多数人那样,唐高祖精于骑射,当然就喜欢狩猎,过着活动量大的生活。他也被他朝廷中清教徒式的儒家人物们批评,说他极尽声色之好。作为皇帝,他有时确以个人爱好和憎恶来任免官职;有一次,他因赏给他的宠幸一个官职而使朝廷群情哗然。[1]

  后来的批评家们批评他对人偏私不公,批评他易听朝中的闲言碎语或者后宫的妇人之言。他确实爱发脾气,有时过于专断并急于下令施罚。例如公元619年,他怀疑他太原时期最早的支持者刘文静有谋反嫌疑,就立即将他处死。[2]

  可是,他的这些性格特点不会使他的灼然可指和给人印象深刻的成就黯然失色,因为他重建了一个强大和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且国运绵延几乎达三个世纪之久。唐王朝在高祖治下胜利地建成了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制度:它们不仅成了唐代的标志,在许多方面继续深深地影响了直至20世纪的中国的文明,并且还为受中国深刻影响的东亚新兴诸国——日本、朝鲜和越南——提供了基本制度的样板。

  中央政府和官僚体制的形成

  唐高祖在战火纷飞的内战中要重建一个能行之有效的中央政府,必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例如,在公元617年唐军攻克隋都的时候,纸张极为紧缺,官吏们只得利用以前隋朝和北周的文卷的反面来书写。[3] 隋朝的国库和仓储本来几乎空无所有,后来由于唐高祖喜欢大赏他的支持者而弄得更加空虚。在最初,很难吸引适当的人选来政府供职,这一迹象表明,许多人怀疑唐军能撑持多久,所以宁可等到内战形势更明朗的时候。但是当唐王朝逐步扩大的领土统治权显示了它的军事力量,恢复了它的财政地位并渐渐获得民众信任的时候,这些困难就逐渐被克服了。

  唐朝中央政府的基本结构承袭了隋代所用的三省制度。这个制度包括门下省和作为决策及顾问机构的内书省(后来改名中书省)以及作为主要执行机构的尚书省。隋朝覆灭以后,这三省的组织形式尚未达到后来那样精确分明的程度,它所属的各官署的职权常常是重床叠屋,或者未予严格划分。在高祖统治的初期,这个体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麻烦,导致了行政混乱,高祖有时得亲自颁布诏令,而不是经过正常的官署渠道办理和发布。可是,三省制度逐步被合理化,在唐太宗中叶,每一省的职能都得到明确的分工:中书省知制诰;门下省有封驳之权;尚书省及其六部则负责施行。[4]

  唐高祖时代的中央文官体制比起唐代后来的规模来说是很小的,它在最高层相对地说也是不拘礼仪的,这反映了皇帝本人及其所任命的官吏之间出身大致相仿。因为高祖在建立新朝代的过程中还感到把握不大,因此他任命的行政班子都是最信得过的人:他的密友;太原起事和攻占隋都中的他的老臣宿卫;他的亲朋故旧。高祖的12名宰相中,不少于8人都同隋室或唐室有姻亲关系。[5] 高祖的很多最高层文武官员都是他的太原军事幕僚中的旧部。[6] 事实上,唐高祖的中央高级官员不外乎由下列三种人组成:他们作为隋朝的官吏,有老经验;或者是北周、北齐或隋代官吏的子孙;或者是以前各朝代皇室的遗裔。因此,唐王朝的秉政对以前各朝各代的统治精英集团没有形成重大的挑战,更不能说它是一次社会革命。[7]

  唐高祖的朝政被很少数高级顾问所把持,其中大多数人的出身与唐王朝创建者相同,并且在他的叛乱初期诸阶段和他有牵连。不庸置疑,他的朝臣中最有权势的人物是裴寂(公元569—628年)。[8] 裴寂原为前朝一个刺史的儿子,幼孤,被其兄抚养长大。他在隋炀帝手下任过许多职务,最后做了晋阳宫副监,唐高祖便是在这里起事的。裴寂在唐王朝建立的最初阶段中提供了宝贵的帮助,他所得的酬劳也甚为可观。高祖登基以后,他被任命为右仆射,知政事;终高祖统治之世未尝去职。但他没有什么将才,在绥靖战争中经常吃大败仗。[9] 但是,高祖厚待裴寂,视之为个人至交,经常给与各种赏赐,甚至在视朝时引与同坐。这种个人联系又因高祖之第六子纳裴寂之女而更加牢固。

  朝中另一位大权势人物是萧瑀(公元575—648年)。[10] 他是后梁明帝之子、隋炀帝皇后之弟,在隋代历任很多官职,隋炀帝当太子时授太子有千牛之职。隋朝末年,他任职于西北诸州镇,曾在此地抗击过甘肃叛乱者薛举。高祖攻取隋都以后,萧瑀纳土来降,被酬以殊勋。从公元618年至623年,他先是内书令,而后又与裴寂同为尚书省仆射。萧瑀是一个忠心耿耿的行政官员,对同僚持严厉批评态度,总是苛求于人,被许多朝臣所厌恶和惮服。但是,唐高祖很重视他,重用他,让他和裴寂一起制定了于公元624年颁布的行政法。

  第三位大臣是命运不济的刘文静(公元568—619年),[11] 他在高祖治下或许有同样显著的功业。他是太原起事的坚决支持者和定策人之一;在唐高祖第一次组织政府时,他任门下省纳言(侍中)和宰相。可是,在公元618—619年的多次绥靖战役中,刘文静证明善于带兵,结果他和裴寂之间产生了个人恩怨。唐高祖认为这是对他的政权的不忠,于是采纳了裴寂之言,即应该把他作为对唐王朝潜在的危险而清除掉。刘文静在公元619年阴历九月被处决,这一事件几乎从最初起就引起所有历史学家对高祖的批评,认为他偏听偏信了不实之词,对恩信诸臣没有一碗水端平。

  陈叔达(公元635年卒)[12] 本是南朝陈宣帝(公元569—582年在位)之第十六子,在隋炀帝时曾任门下省给事中,后被外放。在唐军进攻隋都时他参加了唐军,成为唐高祖的幕宾。从公元619至626年,他又历任门下省纳言和宰相之职;虽然对他的政治作用不太清楚,但显然这是高祖推行政策用心良苦的一个例子,即他要在最高层职位上尽量容纳各主要地区的代表性人物。陈叔达似乎广为庇护了愿意投效唐朝政府的南方文学之士。

  隋室成员杨恭仁[13] 曾率领隋军镇压过杨玄感叛乱。他是一丝不苟的一位诚实正直的官吏,与炀帝朝中大臣不合,因而被派往河南去镇压盗匪。他被打败,便逃往江都,接受了弑君者宇文化及的任命。杨恭仁在河北作战时被一交战的叛乱领袖逮住,后者把他送往长安以示投效之意。唐高祖对他非常好,封他为公,从公元619—623年任他为纳言,此后三年又做了内书令。因此,他从619年至626年是当然的宰相。他在朝中以行乎中庸见称,是一位秉性温厚、不贪财贿、一丝不苟的人物。但是重要的是,他体现了隋政权的延续性。这一点因下面的事实而更加突出:继任他为纳言的是隋炀帝朝中的两位大臣,即一为裴矩(从624年到625年在职),[14] 一为炀帝著名的顾问宇文述之子宇文士及(从625年到626年在职)。[15]

  与正直诚实的杨恭仁截然相反的是唐高祖的最后一位主要顾问——封伦(封德彝)(公元568—627年)。[16] 封伦为隋朝一刺史之子,也是北齐显宦的后代;他是河北地区的东北部人。他在隋文帝末年拜在杨素门下,杨素委他为内史舍人。到了炀帝时代,他结纳虞世基,历史学家都责备封伦,说他败坏了炀帝的政府,加重了法令的苛酷和蒙蔽上聪。封伦随炀帝游幸南方,结果变成了宇文化及弑君的党羽。宇文化及任命他为自己政权的纳言。但是,当宇文化及败在李密手下时,他和宇文化及之弟宇文士及逃往长安,投降了唐军。虽然唐高祖最初对他怀有敌意,但封伦以“密计”赢得欢心,并被任命为中书侍郎。后来,他还升任中书令(前后两次:公元620—661年;623—624年),还带宰相衔。从公元621年到623年,他当上了民部尚书这个关键性的职位。

  封伦后来还当了唐太宗对王世充作战的顾问,在此以后他表面上继续支持太宗。但他完全是个投机分子,因为在争嫡的斗争中他似是又秘密地帮助过唐太宗的敌手。但无人知晓此事,直到他在公元627年死后才露了马脚。他把此事瞒得密不透风,甚至唐太宗在即位以后还任命他为右仆射(公元626—627年)。

  尽管封伦被后世儒家道德派历史学家所诟病,尽管人们在把他与魏徵等大臣相比时对他大加贬抑,但他也显然有他的才干。他在投唐以前就有了长期在政府当顾问和在决策机构中工作的经验,而且据说,他在民部尚书任内的作为还颇得当时人士的赞誉。

  以上就是唐高祖周围少数顾问中的主要角色,他们部是参与最高决策的人。当我们在更大的范围内考察唐高祖时代的高级大臣时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大多数人都与唐皇室出身相类似。大多数人都是北朝和隋王朝的世家大族。高祖治下的45名显宦中,有27人曾仕于隋,大多数人都在高位。其余人中的大多数之父与祖,或者在隋朝做官,或者在隋朝以前的朝代做官;只有四个人的先世曾给南朝效劳。[17] 后来唐太宗皇室的近侍集团也大致是这个比例。[18]

  人们也可以从中清楚地看出,对政府统治精英中的各个地方集团作过平衡的努力,特别是要避免发生成为隋王朝特点的西北人士占优势的情况。[19]

  如下所述,这种人事上显著的继承关系还与基本政策上同样的继承性相配合。

  唐王朝以这种方式组成的官僚体制,是它的力量的一种源泉。它的成员们绝大多数都有从政经验。大部分高级官员都与皇室有关系,这有助于加强唐王朝的统治,而他们所体现的唐王朝的五湖四海的广泛性则能消除全国不同人士的疑虑,从而促进国家的重新统一。

  中央政府对乡村控制的扩展

  对于外地的行政,唐高祖建立了州以取代隋代的郡。这仅仅是个名词的改变,因为隋代本身早在公元589—607年间也已使用了州的名词。县仍然是州治下的下一级行政单位。州、县的长官分别定名为刺史和县令。我们不能确知武德年间有多少州,但是据说,唐高祖想对原来的叛乱者、隋朝官吏和唐军的勋臣宿将酬以官职,他建置了多于隋代(190州)一倍多的州,而且也大大增加了县的数目。[20] 可是皇帝沿用隋代的办法,仍然把地方官员的任命委之于中央政府中的民部。

  地方行政单位的设置,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马上恢复正常的文官统治。唐高祖时代军事活动不断,皇帝在他统治的大多数年代中把他的国家置于严格的军事控制之下。他不仅需要维持12支大常备军以保护都门锁钥,而且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总管府(公元624年以后称为都督府)。[21] 这不是什么新发明,因为隋朝就建立了这种兵制,而许多叛乱者在隋朝末年的战乱中也曾自号总管。总管府有43个,地位在该地区文职之上,对境内的一切军事问题拥有全权。它们的辖境很大,每个总管府能号令数州;最大的总管府称为大总管府,所号令之州达39个之多。

  除了这些总管府之外,政府在唐朝初年还建立了地区的机动行政组织(行台):它们位于陕西东部、山东和四川,以及长江中、下游的战略要冲。它们主要是战地政府机构,临时成立起来以协调地方行政和落实政府的政策。这些行台都被委给唐王朝最可靠的支持者节制;李世民本人就曾主管过两、三次行台之责。一旦正式行政机构开始顺利运转,行台在几年内便撤消了。

  唐王朝还不失时机地设置地方军事部队,使之提供可靠的、以地方为基础的人力资源,以满足王朝的军事需要。他们在这方面所沿袭的政策可以上溯到西魏于公元543年所作出的决定,即征调地方兵力来补充它空虚的部队。在关中的京兆地区建立的府有261个。[22] 在唐王朝初建的数年内,当兵马倥偬之际,这些关中的府兵被置于保卫京兆的12个军的统领之下。十二军在高祖末年被解散之后,这些府兵仍被保留了下来,但改归保卫京师的卫来领导。[23] 尽管关中是中国最军事化的地区,有些地方据说是十男中有九人服兵役,但全国其他地方也建立了府,总数最后达到633个。

  每一个府都有一整套军官编制,并按很严格的军事方式组织起来。它们的规模有三种:每个单位或800人,或1000人,或1200人。隋代在公元590年曾公开下令,所有以地方为基地的士兵应直接置于当地文官的管辖之下,唐代则与此不同,它把府作为单独的军事单位,不过士兵们也要在平民户口中注籍。但唐代也有继承隋代政策的方面,即把这些地方部队直接置于京师控制之下。为了保证对他们的控制,唐王朝下令,府应该轮流派送兵士去长安服兵役。公元636年,这些地方部队又改名为折冲府。到了这个时候,中央政府已经牢牢地控制了全中国,它能信赖这些自给自足的地方部队,因为任何单个的府都很小,已不能对朝廷构成威胁,但却又是能召之即来的可靠的人力来源。[24]

  树立财政权威和形成偿付能力的努力

  唐王朝草创之际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征集资财以供军需和支付日益增多的官僚的俸禄,因为唐朝的行政控制已遍及全国。最初,唐军掳掠的战利品和从隋王朝的金库及仓廒中所猎取的财物成为唐高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很显然,政府的财政收入得有比这更持久的措施才行。

  公元618年,皇帝制定了一个制度,使京城或各州的官署能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便投放于贸易或放贷取利。这些钱交由通常是商人出身的特殊的“吏胥”掌握,由此取得的利益用于政府支付官吏的俸金。也就在这一年,皇帝又开始为京城和各地方的官署设置职分田,使其地租成为它们现任官吏的薪水的一部分;又设置了公廨田以提供官署的管理经费。这种以田地作特殊基金来支付官吏薪俸和办公经费的办法是取法于南朝的经验。[25]

  作为获致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在公元619年和624年的法律中,唐高祖恢复了由国家控制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度,这是在北魏时期建立的一种制度,后来在北朝和隋代都一直沿用。这个制度的细节将在本书下一章予以讨论,建立这个制度的用意是要根据成年男性纳税人的年龄和社会身份保证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土地,并限制个人手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和他们自由处理土地财产的权利。[26] 与此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种直接税制,即租一庸一调制,它规定每一个登记在籍的纳税人都得支付一定数量的谷物、布匹,并定期服劳役。可是在唐高祖时期,租庸调制在全国的实施程度和贯彻这一税制的阶段尚未充分弄清楚。但应该注意,唐高祖的基本财政政策是严格模仿北朝的,因而不太重视非农业部门的经济。在中国南方已司空见惯的货币税,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这整个制度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负担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不管他们的实际处境和他们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何。[27]

  自从汉代灭亡以来,隋代第一次试图给中国北方提供一个可行的货币制度,但事实证明,它是很不够的;在隋朝后期随着公共秩序的瓦解,伪造货币之风十分猖撅。其结果是,人民使用各种商品以取代钱币。公元621年,皇帝开始铸造其大小、轻重和成色都划一的新铸币。新币取名为开元通宝;终唐之世它都是法定货币。[28]

  虽然在8世纪以前唐代并未对商业课税做过系统的努力,但从唐王朝建立之初它即对贸易实行严格的控制,特别对首都和各州城这些大市场更是如此。除了从隋代传下来的长安的三大都会市场以外,皇帝还命令各州及都督府自设官办市场。为管理京师和地方大城镇市场所设的官被称为市令;市令负责维持秩序,登记所有商店,监督度量衡,决定批准的价格表,保证出售货物的质量。④

  唐高祖也继续实行隋朝的发展水利和运河体系的政策。公元624年在陕西建成了一套给水系统,它引黄河水浇地八万多英亩,次年在陕西建造了一条漕运运河,它有助于京城的物资供应。[29]

  法典的编定

  当唐高祖最初起兵太原时,他颁布了一系列宽厚法令以缓和隋炀帝那一套严刑峻罚;而在公元617年攻取了大兴城以后,由于他想赢得城内人民的忠顺,他迅速公布了一套只有12条条款的很简易的法令,大约是仿汉高祖的约法三章,作为其新王朝开始的一种宽厚姿态。这些法令减少了处死的罪行,只限于凶杀、暴力抢劫、开小差和叛逆等行为。[30] 公元618年正式建国,他立即增加了53条法令,它们都是取自隋文帝的开皇行政法与刑法,取代了后来隋炀帝的严苛而繁杂的法律。[31] 隋律是公元581年“新法”(完成于583年)的修订版,它的渊源很多,分别来自北魏、晋、北齐和梁朝的法律。也是在618年,皇帝任命了一个高级委员会来编纂唐王朝的大型刑法和行政法法典。它于公元624年阴历三月呈上御览,四月份颁行天下,被称为新武德律;它极像开皇律,也包含有500条款。因此这部初唐律令大致上是经过隋代合理化处理三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的成果,并无多少新内容。不过,这个委员会不仅包括隋代大理寺的原来正卿,也至少包括两位显赫的南方人,因此它也做了一些努力来吸收南方行政实践中的特点。[32]

  除新武德律以外,呈交给皇帝的还有一套行政法——即30卷令;还有行政细则——即14卷式,它使高祖建立起来的新型政府和制度有了法律效力和一个标准的法典形式。正如皇帝在颁行它的诏书中所说,“永垂宪则,贻范后昆”。[33] 在这一点上唐高祖确实是成功的:由他的委员会所起草的唐律,除了略有修订外,一直到14世纪都具有权威性,而且为越南、朝鲜和日本等国的第一部法典提供了样板。至于在中国本身,根据定期修订的法律精心制定行政法律程序的活动一直是唐代在下一个世纪所关注的大事。

  考试制度和学科制度的建立

  唐高祖究于何时重新推行隋朝的科举制度,这个问题尚不清楚,但是到了公元621年,竞争各种功名的士子已云集于京城应试。[34] 可是,如果认为科举考试在唐朝初年有很大影响,那就错了。第一,那时中式的士子与唐朝全部官吏的数目相比为数极少。第二,虽然唐高祖时代有几位高官曾在隋代中过举,但那些在唐代中举的人当时还很年轻,在他们的宦途中开始时尚处于下僚。高祖时代的顶层官僚之所以取得这样的位望,通常是由于他们要么与皇室沾亲带故,要么在建立唐王朝的过程中曾建功立业。如果他们也有人有了功名,那纯然是巧合。最后,贵族的权势还十分强大,许多官员是靠祖荫得的官。

  为了满足那些想应科考的人,唐高祖在长安重开了隋代的三种学校,即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所有这些学校都着重教授经书。它们最后都受公元627年开办的国子监的管理。公元626年,它们总共只有学生342名,他们几乎都是皇室、贵族和品级最高的官员的子弟。只有最低级的四门学才除外,略有放松。[35] 公元624年,唐高祖下令在各州县一律设立学校。[36]

  管理宗教集团的有力措施

  在三国南北朝大分裂时期,道、释二教变成了颓废官吏阶层哲学的和宗教的主要寄托。这种宗教也在平民百姓中广有徒众,而且创立了道士、僧尼的巨大宗教社团。它们对历代的中央政权构成了日益严重的挑战,是由于以下几点:它们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土地、寺院和庙宇,拥有珍贵金属所制造的圣物;宗教社团的成员实际上宣布不承担对国家、自己的家庭和社会的一切责任,因而使国家蒙受大量的人力损失;在寺院土地上作为农奴劳动的依附家庭和依附男女数目庞大。

  随着隋代的重新统一中国,特别是在唐代,儒家思想又变成了官吏们关心的大事,因为他们现在正全力巩固他们在这新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内的权力。释、道、儒为了取悦知识分子精英人物而展开了尖锐的争夺人心之战;在唐朝初年,这三方的代表人物经常在朝廷上展开激烈的辩论,由皇帝亲自主持其事。

  公元621年和624年,太史令、中国的保守派代言人傅奕在奏疏中攻击佛教为外来的和有害的宗教,因为它把数以万计的男女都诱入不参加正常社会活动的歧途,因此他请皇帝在中国废除佛法。[37] 唐高祖自然不愿对如此声势浩大的佛教进行干预,不过佛教和道教拥有日益增长的经济势力,这不能不使他像前人那样产生忧虑和担心。

  直到公元626年阴历五月,皇帝才采取有效措施反对佛教,同时他也设法对道教组织实行了更大程度的国家控制。他限定了京城和各州的佛寺和道观的数目;在京城,他把佛寺的数目从120个减到3个;道观从10个减到1个。各州只许各设一座佛寺和道观。凡不真正属于宗教组织之僧尼,均应着令还俗。[38] 这些指示几乎没有来得及付诸实行,因为它们在三个月以后撤消,那时李世民攘夺了政府的权力。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唐高祖的丧失权力可能同他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高压措施有关。我们至少知道,李世民的随从人员在他掌权以前就曾在文字和口头上为佛教辩护,所以这足以表明,李世民及其一伙当时正在争取全国佛教信徒的支持。[39]

  [1] 《资治通鉴》,卷186第5834页。

  [2] 《旧唐书》,卷57第2293—2294页;《资治通鉴》,卷187第5861—5862页。

  [3] 《唐会要》,卷56第961页。

  [4] 见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3.1(1957年),第39—41页。

  [5] 见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大阪,1967年),第29页。对高祖及其子女婚姻关系的异常详尽的研究,又可见布目潮风:《隋唐史研究》,第314—367页。

  [6] 见布目潮风:《唐朝创业期的一个考察》,载《东洋史研究》,25.1(1966年),第3—15页。此文重印于《隋唐史研究》,第154—167页。

  [7] 见布目潮风:《唐朝创业期的一个考察》;筑山治三郎:《唐代政治制度研究》,第15—33页。又见《剑桥中国史》第4卷中池田温所写的一章;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载芮沃寿与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第47—84页;韦克斯勒;《初唐政府中的宗派主义》,载《对唐代的透视》,第105页。

  [8] 传记见《旧唐书》,卷57第2285—2289页;《新唐书》,卷88第3736—3739页。

  [9] 见《资治通鉴》,卷187第5867页;司马光干脆称他为懦夫。

  [10] 传记见《旧唐书》,卷63第2398—2404页;《新唐书》,卷101第3949—3952页。

  [11] 传记见《旧唐书》,卷57第2289—2294页;《新唐书》,卷88第3733—3736页。

  [12] 传记见《陈书》,卷28第372页;《南史》,卷65第1589页;《旧唐书》,卷6第2363页;《新唐书》,卷100第3925—3926页。

  [13] 传记见《旧唐书》,卷62第2381—2382页;《新唐书》,卷100第3926—3927页。

  [14] 传记见《隋书》,卷67第1577—1584页;《北史》,卷38第1387—1393页;《旧唐书》,卷63第2406—2409页;《新唐书》,卷100第3931—3934页。

  [15] 传记见《旧唐书》,卷63第2409—2411页;《新唐书》,卷100第3934—3936页。

  [16] 传记见《旧唐书》,卷63第2395—2398页;《新唐书》,卷100第3929—3931页。

  [17] 布目潮风的《隋唐史研究》(第153—197页)对统治阶层进行过深入而充分论证的分析。

  [18] 可是,在他的文学馆中有很大一批南方人。见福泽宗吉:《文学馆学士》,载《熊本大学教育学部纪要》,1(1953年),第40—44页。

  [19] 韦克斯勒:《初唐政府中的宗派主义》,第87—120页。

  [20] 据《唐会要》(卷70第1232页),公元627年有州360个。《资治通鉴》(卷192第6033页)开列了这一年的州名,但此表有许多不合理的情况,比如它包括了7世纪后期才建立的州,所以没有反映627年的真实情况。事实上,唐高祖时代甚至建立了更多的州、县,总数远远超过了隋代的一倍。《旧唐书·地理志》(卷38—41)很详细地反映了唐高祖年间地方行政的变化,但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试图重新整理出这一复杂而变动不定的情况。很清楚,有许多建置是在公元618年以后,但又约在624年后陆续裁撤,而在唐太宗的627年大加裁并。

  [21] 《唐会要》,卷68第1192页;《旧唐书》,卷38第1384页。后者说它们建于边境或战略要地。

  [22] 据《新唐书》(卷50第1325页)说有261个府;《唐会要》(卷72第1298页)说有361个府。

  [23] 《新唐书》,卷50第1324页。

  [24] 见杜洽:《唐代府兵考》,载《史学年报》,3.1(1939年),第9—10页。

  [25] 见菊池英夫:《关于南朝田制的一个考察》,载《山梨大学教育部纪要》,4(1969年),第1—44页。

  [26] 关于这个土地制度,可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牛津,1970年),第1—6页。关于这个问题的大量文献材料,见该书所开列的书目。

  [27] 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28页。

  [28] 同上书,第66—70页。

  [29] 《唐会要》,卷89第1619页;《册府元龟》,卷497第7页。

  [30] 《旧唐书》,卷50第2133页;《资治通鉴》,卷184第5762页

  [31] 《旧唐书》,卷50第2133—2134页。

  [32] 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1933),第12—13页。

  [33] 《唐大诏令集》,卷82第470页。

  [34] 《新唐书》,卷44第1163页;《唐摭言》(《丛书集成》版),卷15第159页。见福岛繁次郎:《唐代的贡举制》,载《中国南北朝史研究》(东京,1962年),第58—65页;戴何都:《〈新唐书〉选举志译注》(巴黎,1932年),第160页。

  [35] 《唐会要》,卷66第1157页;《资治通鉴》,卷185第5792页。

  [36] 《新唐书》,卷49下第1314页;《资治通鉴》,卷185第5792页;《唐大诏令集》,卷105第537页; 《全唐文》,卷3第1—2页。

  [37] 《唐会要》,卷47第835页;《资治通鉴》,卷191第6001—6002页。见芮沃寿:《傅奕与对佛教的抵制》,载《思想史杂志》,12(1951年),第33—47页。

  [38] 《唐会要》,卷47第836页;《旧唐书》,卷1第16—17页;《记古今佛道论衡》,载《大正新修大藏经》,卷52第381页。

  [39] 见芮沃寿:《唐太宗和佛教》,载芮沃寿与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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