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部 > 唐會要 > 唐會要卷八十四

  租稅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議錢貨輕重者。今據群官戶部尚書楊於陵等。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伏以群官所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年以後。並改配端匹觔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歷以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其有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迴計。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即于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迴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官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產用輸。則錢貨必均其輕重。隴畝自廣于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既異。賦入不同。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隨便宜處置。敕旨。宜依。

  太和二年二月。興元尹王涯奏。興元府南鄭兩稅錢額素高。每年徵科。例多懸欠。今請於管內四州均攤。代納二千五百貫文。配蓬州七百五十貫。集州七百五十貫。通州五百貫。巴州五百貫。敕旨。宜付所司。四年五月敕。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准詔旨制置西川事條。今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內三分。二分納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依此曉諭百姓訖。經賊州縣。准詔三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不經賊處。先徵見錢令三分。一分折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舊有稅薑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徵斂不時。今併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切名目敕停。敕旨。宜依。

  六年。天平軍奏。請起元和七年。歲供兩稅榷酒等錢十五萬貫。粟五萬石。自元和末。收復李師道十二州。朝廷不安反側。征賦所入。盡留贍軍。至是方歸王府。

  開成二年二月敕節文。諸州府或遇水旱。有欠稅額。合供錢物斛〈豆斗〉。伏請委州縣長官。設法招攜。及召戶承佃。其錢陸續填納。年終後。具歸復填補錢物數聞奏。并報度支。其刺史縣令得替。須代替人交割。仍須分明具見在土客戶。交付後人。不得遞相推注。申破稅錢。其所招之口。不得將當處大戶。劈為小戶。別有配率。

  四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開成元年三月十日敕。宜令兩稅州府。各於見任官中。揀擇清強長定綱。往來送。五萬至十萬為一綱。綱官考滿。本州便與依資奏改。通計十年往來。優成與依資選。遷當處令錄長馬如本州官資望無相當者。許優成奏他處官者。伏以諸道有上供兩稅錢物者。大小計百餘處。舊例差州縣官充綱。亦不聞過有敗闕。若依敕以長定綱為名。則命官不以才能。賦祿難憑僦運。況江淮財賦大州。每年差綱十餘輩。若令長定。則官員長占於此流。若祇取數人。綱運當虧其大半。臣等商量。長定綱起來年已後勒停。臣又准開成元年已前旨條。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已上。無欠少。不逾程限者。書上考。十萬減選一。其餘優獎。猶以稍輕。送二萬至五萬。依舊書上考。五萬至七萬。與減一選。七萬至十萬。減兩選。十萬至十五萬。減三選。如一度充綱。優勞未足。考秩之內。情願再差者。旨條先有約絕。此後望令開許。如年少及材質不當。但令准舊例。以課料資陪。不必一例依次差遣。其餘並望准前旨條處分。敕旨。宜依。

  其年十二月。邕管經略使唐宏實。當管上供兩稅錢一千四百七十三貫文。其見錢每年附廣州綱送納。敕。邕管兩稅錢八百餘千。自令輸納。頗甚艱弊。宜委嶺南西道觀察使。每年與受領過易輕貨。附綱送省。其蹴運腳錢。仍令于放數內抽折。

  會昌元年正月制。租斂有常。王制斯具。徵率無藝。齊民何依。內外諸州府百姓。所種田苗。率稅斛〈豆斗〉。素有定額。如聞近年長吏。不守法制。分外徵求。致使力農之夫。轉加困弊。亦有每年差官巡檢。勞擾頗深。自今已後。州縣每縣所徵科斛〈豆斗〉。一切依額為定。不得隨年檢責。數外如有荒閑陂澤山原。百姓有人力。能墾闢耕種。州縣不得輒問所收苗子。五年不在稅限。五年之外。依例收稅。於一鄉之中。先填貧戶欠闕。如無欠闕。即均減眾戶合徵斛〈豆斗〉。但令不失元額。不得隨田加稅。仍委本道觀察使每年秋成之時。具管內墾闢田地頃畝。及合徵上供留州若使斛〈豆斗〉數。分析聞奏。如所奏數外。有賸納人戶斛〈豆斗〉。刺史已下。并節級重加懲貶。觀察使奏聽進止。仍令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鹽鐵知院官。訪察聞奏。

  大中二年正月制。諸州府縣等納稅。祇合先差優長戶車牛。近者多是權要及富豪之家。悉請留縣輸納。致使單貧之人。卻須僱腳搬載。從今已後。其留縣並須先饒貧下。不支濟戶。如有違越。節級官吏。量加科殿。

  四年正月制。其天下諸州府百姓。兩稅之外。輒不許分外更有差率。已頻申飭。尚恐因循。宜委御史臺切加糾察。其諸道州府應所徵兩稅匹段等物。并留州使錢物。納匹段虛實估價。及見錢。從前皆有定制。如聞近日或有于虛估匹段數內。徵實估物。及其閒分數。亦不盡依敕條。宜委長吏。切加遵守。如有違越。必議科繩。本判官專知官當重懲責。又青苗兩稅。本繫田土。地既屬人。稅合隨去。從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書。自今已後。勒州縣切加覺察。如有此色。須議痛懲。其地仍便勒還本主。更不在論理價值之限。

  六年三月敕。先賜鄭光鄠縣及雲陽縣莊各一所。府縣所有兩稅及差科色役。並特宜放者。中書門下奏。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隨戶雜徭。久已成例。將務致治。實為本根。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況征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繫體則大。臣等備位台司。每承誡勵。苟有管見。合具啟陳。謹錄奏聞。伏聽敕旨。奉批答。省所奏具悉。朕以鄭光元舅之尊。貴欲優異。令免征稅。初不細思。卿等列位股肱。每存匡益。事無大小。必竭公忠。況親戚之閒。人所難議。苟非愛我。豈進嘉言。庶事能盡如斯。天下何憂不治。有始有卒。當共守之。省覽再三。良增慰悅。所奏宜體朕懷。

  雜稅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常平輕重本錢。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稅之。充常平本錢。時軍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盡。竟莫得充本儲積焉。

  四年六月。判度支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收十分之一。擇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田公桑。自王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穀絲以給國用。詔從其說。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請行常平稅茶之法。又以軍須迫蹙。常平利不時集。乃請稅屋閒架等。除算陌錢閒架法。凡屋兩架為一閒。屋有貴賤。約價三等。上價閒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之廬舍。而計其數。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其苦。凡沒一閒者。杖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犯家。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貿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私簿者。投狀自集。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出於犯罪人家。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苦。囂然滿於天下。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罷。貞元九年正月。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已後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詔曰。可。仍委張滂具處置條奏。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茶之有稅。自此始也。然稅茶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元和三年十月。禁採銀。一兩已上者。笞二十。遞出本界。州縣官吏。節級科罰。

  長慶元年。鹽鐵使王播奏。茶稅一百。增之五十。左拾遺李珏上疏論之曰。榷率救弊。起自干戈。天下無虞。即宜蠲省。況稅茶之事。尤出近年。在貞元元年中。不得不爾。今四海鏡淨。八方砥平。厚斂於民。殊傷國體。其不可一也。又茶為食物。無異米鹽。人之所資。遠近同俗。既袪渴乏。難捨斯須。田閭之閒。嗜好尤切。今增稅既重。時估必增。流弊於民。先及貧弱。其不可二也。且山澤之饒。出無定數。量斤論稅。所冀售多。價高則市者希。價賤則市者廣。歲終上計。其利幾何。未見阜財。徒聞斂怨。其不可三也。臣不敢遠徵故事。直以目前所見陳之。伏望暫留聰明。少垂念慮。特追敕。更賜商量。陛下即位之初。已徵聚斂。外官抽貫。旋有詔停。洋洋德音。千古不朽。今若榷茶加稅。頗失人情。臣忝職諫司。不敢緘默。時禁中造百尺樓。因計不充。王播希恩增稅。疏奏不省。

  太和七年四月。御史臺奏。伏准太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臺嚴加察訪者。臣伏以方今天下無事。聖政日修。務去煩苛。與人蘇息。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練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博訪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兩稅外停廢等事。旬月之內。或以督察不嚴。或以長吏更改。依前即置。重困齊民。伏望起今後。應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稅外。科配雜榷率等。復已卻置者。仰敕到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報臺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嚴加察訪。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敕旨。宜依。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銀羊馬斛〈豆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物請停絕。敕旨。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薛元賞到鎮之初。首請除去。表章適至。訩誅已興。泗口稅據元賞所奏並停。所置當官司所由並罷。委元賞當日榜示。其泗口稅額。淮徐泗觀察使今年前後兩度奏狀。內豎共得錢一萬八千五十五貫文。內十驛一萬一千三百貫文。委戶部每年以實錢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錢賜充本軍用。其他未贍。委任才臣。共息怨咨。以安行旅。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兵部侍郎裴休奏。諸道節度使觀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搨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今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所冀招懷窮困。下絕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擾。正稅者無失利之歎。尋究根本。須舉綱條。敕旨。宜依。其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度使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伏乞且賜依舊稅茶。敕旨。裴休條疏茶法事極精詳。制置之初。理須畫一。並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處分。

  租庸使

  開元十一年十一月。宇文融除殿中侍御史。勾當租庸地稅使。天寶二年四月。陝郡太守韋堅。兼知勾當租庸使。六載十一月。楊慎矜加諸郡租庸使。至德元年十月。第五琦除監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中書侍郎房琯諫曰。往者。楊國忠厚斂。取怨天下。陛下即位以來。人未見德。琦。聚斂臣也。今復寵之。是國家斬一國忠。而用一國忠矣。將何以示遠方。歸人心乎。上曰。天下方急。六軍之命若倒懸。無輕貨則人散矣。卿惡琦可也。何所取財。琯不能對。自此恩減於舊矣。

  廣德元年十月。代宗居陝。考功郎中裴諝。懷考功及南曹二印赴行在。上將以為御史中丞。為元載所排。出為河東道租庸鹽鐵等使。時關輔大旱。諝請入計。召見便殿。問諝榷酤之利。一歲出入幾何。久之不對。上復問之。對曰。臣有所思。上曰。何思。對曰。臣自河東來。其閒所歷三百里。見農人愁歎。穀菽未種。臣謂陛下軫念。先問人之疾苦。而乃責臣以利。孟子曰。治國者仁義而已。何以利為是。以未敢即對。上前坐曰。微公言。吾不聞此。拜左司郎中。

  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第五琦奏。租庸使請一切並停。唯差判官一人巡官二人催遣。從之。

  兩稅使

  建中三年八月。初分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至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崔縱分為之。

  八年四月。以東都。河南。江淮。嶺南。山南東道兩稅等錢物。令戶部侍郎轉運使張滂主之。東渭橋以東諸道巡院。悉隸滂。以關輔。河東。劍南。山南西道財物。令戶部尚書度支使班宏主之。其後宏滂互有短長。宰相趙璟陸贄。具以其事上聞。由是參用大歷故事。如劉晏韓滉所分焉。

  貞元七年六月。太常卿崔縱為汴西水陸運兩稅鹽鐵等使。田悅軍敗。魏州嬰城自守。河東。朔方。昭義。河陽及神策兵圍之。軍乏食。乃以縱兼魏城四節度都糧料使。軍食稍給。涇原兵反。上居奉天。四方援兵。未有至者。時縱先知。乃潛告朔方節度使李懷光。說令奔命。懷光從之。縱乃悉斂軍財。與懷光俱來。調給甚備。懷光軍士。久戰河外。及次河中。遷延未進。縱以貨幣先渡河。謂懷光軍士曰。若濟河。悉所齎以分將士。眾利之。乃肯西濟。

  元和四年六月敕。兩稅法總悉諸稅。初極是便民。但緣約法之初。不定物估。粟帛轉賤。賦稅自加。民力不堪。國用斯切。須務通濟。令其便安。欲遣使臣巡行國邑。郵驛所屆。豈免煩勞。鞀車遽馳。曾未周悉。度支鹽鐵。泉貨是司。各有分巡。置於都會。爰命帖職。周視四力。簡而易從。庶協權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舉聞。副我憂寄。其鹽鐵使楊子留後。宜兼充淮南。浙西。浙東。宣歙。福建等道兩稅使。其江陵留後。宜兼充荊南。山南東道。鄂岳。江西。湖南。嶺南等兩稅使。其上都留後。宜兼充荊南。山南東道兩稅使。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宜兼充劍南。東西川。山南西道兩稅使。其陝內五監。舊屬鹽鐵使。宜割屬度支使。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貨。各奉所職。期於悉心。

  五年。誅李師道。收復淄青十二州。未定戶籍。乃命諫議大夫王彥威。充十二州勘定兩稅使。朝法振舉。人不以為煩。

  七年七月。荊南兩稅使崔倰賜紫金魚袋。浙江東道兩稅使程异賜朝散大夫。以入計敘勞也。

  十五年閏正月。命度支郎中趙佶使淄。青。兗。海。鄆。曹。濮。蔡。申。光等州。定兩稅。

  戶口數

  永徽三年七月。戶部尚書高履行奏。計戶三百八十萬。

  神龍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戶部尚書蘇瑰奏。計戶六百一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

  開元十四年。戶部進計帳。言今年管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二十年。戶部計。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

  二十四年。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天寶元年。計戶八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三。

  十三載。計戶九百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

  至德元年。計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計戶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五。

  廣德二年。計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建中元年十二月。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七十六。

  元和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長慶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九百五十九。

  寶歷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太和戶。四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七十五。

  開成四年。計戶部管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會昌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雜錄

  貞觀二十年。太宗問民部侍郎盧承慶。歷代戶口多少之數。承慶敘夏殷之後。迄於周隋。皆有依據。太宗嗟賞久之。

  永徽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問戶部尚書高履行。去年進戶多少。履行奏言。去年進戶。總十五萬。上以天下進戶既多。謂長孫無忌曰。比來國家無事。戶口稍多。三二十年。足堪殷實。因問隋有幾戶。今見在幾戶。履行又奏。隋開皇中。有八百七十萬。即今現戶三百八十五萬。上曰。自隋末亂離。戶口減耗。邇來雖復蘇息。猶大少於隋初。

  開元二十四年三月敕。朕以百姓為心。固非一人獨理。委之牧宰。輯寧兆庶。若考論政績。在戶口存亡。不有甄明。何憑賞罰。自今已後。天下諸州戶口。或刺史縣令有離任者。並宜分明交付。州縣仍每至年終。各具存亡及增加實數同申。并委採訪使重覆報省。所司明為課最。具條件奏聞。隨事褒貶。以旌善惡。

  貞元三年五月。詔曰。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亦合減省。

  元和二年十二月。史官李吉甫等。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其鳳翔。鄜坊。邠寧。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冀。范陽。滄景。淮西。淄青十五道。七十一州。并不申戶口數。每歲縣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餘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二月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減。為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繫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指實。

  會昌五年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未嘗言佛。漢魏之後。佛教寖興。是逢季時。傳此異俗。且一夫不耕。有受其餒者。一婦不織。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貞觀開元。亦常釐革。剗除不盡。流衍滋多。中外誠臣。協予正意。濟民利眾。予不讓焉。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餘人。奴婢為兩稅戶十五萬人。

  移戶

  貞觀元年。朝廷議戶殷之處。聽徙寬鄉。陝州刺史崔善為上表曰。畿內之地。是謂殷戶。丁壯之民。悉入軍府。若聽移轉。便出關外。此則虛近實遠。非經通之義。其事遂止。

  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關外雍同秦等七州戶數十萬。以實洛陽。

  開元十六年十月敕。諸州客戶。有情愿屬緣邊州府者。至彼給良沃田安置。仍給永年優復。宜令所司。即與所管客戶州計會。召取情願者。隨其所樂。具數奏聞。

  寶歷元年五月敕。黔首如有願於所在編附籍帳者。宜令州縣優恤。給與閑地。二周年不得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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