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部 > 周易注 > 上经需传卷二 讼

  讼:有孚,窒惕,中吉(1),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1)窒谓窒塞也。能惕,然后可以获中吉。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1)。

  (1)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唯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也。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1)。

  (1)“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在於谋始,谋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1)。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1)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1)。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1)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1)。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1)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讼(1)。复即命,渝,安贞吉(2)。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1)初辩明也。 (2)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1)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1)。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1)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间,褫带者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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